民以食为天,食以安为先。食品安全是各国共同关注的重要公共政策问题。党和政府一贯高度重视食品卫生和安全问题,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制体系和监管体制。党的十八大以来,为了建立健全更高质量的食品安全生态环境,确保“舌尖上的安全”,食品安全治理新政不断推出,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。
历程
1953年,“食品卫生”概念初现,标志着我国为维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迈开了第一步。
1964年,“食品卫生标准”概念首次提出,标志着我国食品卫生管理从空白走向规范化,向着法制化管理的目标迈出了第一步。
1978年,经国务院批准同意,原国家卫生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委组成“全国食品卫生领导小组”。
1982年11月19日,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(试行)》。
1995年10月30日,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卫生法。
2003年,国务院机构改革,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。
2004年9月,国务院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》。
2009年2月28日,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。
2010年2月6日,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,国务院印发《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》。
2015年4月24日,食品安全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。
2019年2月24日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》。
新中国食品安全工作的起点是建国初期的食品卫生管理。当时,食品领域的主要矛盾是粮食和食物短缺之间的矛盾。同时,人民群众对食品卫生知识匮乏,食品卫生管理工作是致力于防止误食有毒食材。卫生部也发布了一系列规章、文件加以规范,取得了一定成效。